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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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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889号
  • 案件名称

    宋某某、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忠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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