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锋、梁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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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098号案件名称
杨锋、梁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锋;梁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098号 原告:梁娟,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剑,西安市高陵区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锋,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娟诉被告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娟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娟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为11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370元,本院退付其1185元)。 审 判 员 戈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楠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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