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沈阳美度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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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176号案件名称
李阳、沈阳美度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阳;沈阳美度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董大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法库县三面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阳美度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阳与被执行人沈阳美度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368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收益类保险、无存款、无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 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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