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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王启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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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1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王启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王启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甲1-2。法定代表人:李柏峰。被执行人:王启博,男,1984年08月18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莲花镇东屯村三组4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与王启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4709.7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启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69.00元,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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