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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云先、潘付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229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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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229号之九
  • 案件名称

    韦云先、潘付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韦云先;潘付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22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韦云先,女,1967年2月10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潘付祥,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韦云先与潘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63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潘付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云先支付水泥货款97160元及违约金29148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元,由被告潘付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潘付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韦云先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到期的债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630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95元和案件受理费1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潘付祥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理财类产品以及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网络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潘付祥在财付通存款账户余额887元,以及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开户是银行存款余额587元(卡号:62×××03)、冻结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存款余额494元(卡号:50×××98)。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息烽县人民法院对潘付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潘付祥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潘付祥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以及是否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接受财产调查结果,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潘付祥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潘付祥未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曦晨审 判 员 宋文举审 判 员 石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韦成永书 记 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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