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长林、唐振廷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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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39号案件名称
邵长林、唐振廷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邵长林;唐振廷;唐朋祥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3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邵长林,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唐振廷,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被申请人:唐朋祥,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邵长林与被申请人唐振廷、唐朋祥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73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唐振廷、唐朋祥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邵长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邵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振廷、唐朋祥银行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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