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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纬呈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民终6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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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民终6226号
  •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纬呈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纬呈科技有限公司;倪云林;钟泳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6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五一村鹅岭二期A厂房。法定代表人:何海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纬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冰塘村委会冰塘组22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钟泳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云林,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瑞昌市。原审被告:钟泳诗,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瑞昌市。上诉人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纬呈科技有限公司、倪云林及原审被告钟泳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市华辉信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贞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东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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