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义、田跃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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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642号案件名称
王学义、田跃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学义;田跃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642号原告:王学义,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田跃力,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王学义与被告田跃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学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学义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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