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胜、四川尊恒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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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904号案件名称
戚胜、四川尊恒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戚胜;四川尊恒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杨松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04号原告:戚胜,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忠,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法章,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尊恒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9层1号。法定代表人:甘学容。被告:杨松,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戚胜与被告四川尊恒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杨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戚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戚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雨洲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04号原告:戚胜,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忠,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法章,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尊恒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9层1号。法定代表人:甘学容。被告:杨松,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戚胜与被告四川尊恒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杨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戚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戚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雨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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