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阳、张荷玲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504执2747号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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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2747号之四十案件名称
刘兴阳、张荷玲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兴阳、张荷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504执2747号之四十刘兴阳、张荷玲:与刘兴阳、张荷玲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00元。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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