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龙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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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552号案件名称
崔龙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龙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铁俊波与被执行人崔龙天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龙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俊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龙天支付租金余款330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崔龙天自行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3446元。本院扣除申请执行费396元后,向申请执行人铁俊波发放案款33050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12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铁俊波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96元,已由被执行人崔龙天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12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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