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猛、张国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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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1265号案件名称
孙猛、张国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猛;张国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孙猛,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执行人:张国财,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孙猛与被执行人张国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0112民初354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猛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财给付申请人孙猛525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国财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2021年3月30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15日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国财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足额存款;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张国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张国财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孙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1265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远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芦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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