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5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521号
  • 案件名称

    姜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姜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521号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普兰店。被执行人姜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021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三万元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