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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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521号案件名称
姜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姜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521号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普兰店。被执行人姜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021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三万元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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