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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云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2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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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终2966号
  • 案件名称

    承德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云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承德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云杰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终2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安乐村诚信街5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伟,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云杰,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上诉人承德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云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德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承德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罗乐平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于 一书 记 员 刘笑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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