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啟川与西安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4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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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4383号案件名称
陈啟川与西安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西安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啟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5民初4383号原告:陈啟川,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村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西安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杨梅,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啟川诉被告西安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陈啟川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啟川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陈啟川负担。审 判 员 龙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维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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