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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素英、董习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33财保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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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财保48号
  • 案件名称

    杨素英、董习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赵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素英;董习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财保48号申请人:杨素英,女,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董习武,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赵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习武名下的冀A×××××号大众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董习武名下的冀A×××××号大众汽车一辆,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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