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惠、潘飞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1执4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执449号
  • 案件名称

    王惠、潘飞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惠;潘飞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乐业县。被执行人:潘飞线,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惠与被执行人潘飞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桂1021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15200元、受理费4324元、申请保全费3054元,共52257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7626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向银行、车辆、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权属份额尚无法确定,需要经过析产后方可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522578元,执结标的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赵华扬审 判 员  梁园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廖大功书 记 员  覃丽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