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叶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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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453号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叶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叶华;赵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45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帅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辉辉(特别授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华,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被告:赵芸,女,汉族,1980年5月23号出生。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诉被告叶华、赵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建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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