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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叶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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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453号
  •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叶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叶华;赵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45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帅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辉辉(特别授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华,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被告:赵芸,女,汉族,1980年5月23号出生。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诉被告叶华、赵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建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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