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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芳、任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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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049号
  • 案件名称

    王荣芳、任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荣芳;任光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2049号原告:王荣芳,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晓磊,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原告王荣芳儿子。被告:任光辉,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王荣芳与被告任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王荣芳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王荣芳于2021年9月16日,以庭下找被告任光辉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荣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芳撤回对被告任光辉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713元,结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王荣芳68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芳负担。审判员  李坚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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