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芳、任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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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049号案件名称
王荣芳、任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荣芳;任光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2049号原告:王荣芳,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晓磊,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原告王荣芳儿子。被告:任光辉,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王荣芳与被告任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王荣芳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王荣芳于2021年9月16日,以庭下找被告任光辉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荣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芳撤回对被告任光辉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713元,结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王荣芳68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芳负担。审判员 李坚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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