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东中甫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212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21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中甫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东中甫;杨修华;赵桂珍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2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桂珍,女,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肖悦,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中甫,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修华,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娇人美容院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赵桂珍与东中甫、杨修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修华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缴纳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修华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