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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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613号案件名称
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园路87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某,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现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阜新市天河农场。住所地:彰武县西六乡。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农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01日向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于某、阜新市天河农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2500406.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天枫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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