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英、张天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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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75号案件名称
高丽英、张天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丽英;张天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75号申请执行人:高丽英,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日,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张天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5日,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高丽英与被执行人张天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依该调解书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天平返还申请执行人高丽英房款288788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1月5日至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二、申请执行人高丽英的经济损失32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天平承担12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天平承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天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丽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4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天平于2021年6月11日履行案件款10000元;(已缴纳)二、剩余案件款292788元,被执行人张天平于2021年12月3日前剩余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协议同意并无异议。申请执行人高丽英已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87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少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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