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锋、陈航等合伙企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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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73号案件名称
李彦锋、陈航等合伙企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彦锋;陈航;赵宁;范孟全案件缘由
合伙企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73号 原告:范孟全,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被告:李彦锋,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陈航,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赵宁,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原告范孟全与被告李彦锋、陈航、赵宁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范孟全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范孟全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范孟全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娇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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