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鹏程、刘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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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442号案件名称
蒋鹏程、刘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蒋鹏程;刘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442号原告:蒋鹏程,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告:刘丰,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双峰县。原告蒋鹏程与被告刘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蒋鹏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鹏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鹏程撤回对被告刘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鹏程负担。审 判 员 吴春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浩凌书 记 员 戴丽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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