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珍、杨科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恢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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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143号案件名称
王国珍、杨科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国珍;杨科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珍,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执行人:杨科林,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国珍申请执行杨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08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思表示,系其自愿权利处分,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传柯审判员 杨 霆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刘 江书记员 胡荣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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