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淇、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03财保2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财保264号案件名称
高山淇、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山淇;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财保264号申请人:高山淇,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西侧小金庄北侧恒大城C#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8E43430。法定代表人:王少伟。申请人高山淇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冀0903民初3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高福领、董振华以自有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山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高福领、董振华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西侧孔雀城5区3#楼2-101号房产一套(冀2017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104086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40000元(开户行及账号:建行沧州运河支行13×××84)。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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