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振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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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3432号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振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振兰;陆振权;杨爱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3432号原告: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兴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116158XG。法定代表人:张青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莲,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陆振兰,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告:陆振权,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杨爱珠,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振权、陆振兰、杨爱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宇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学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3432号原告: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兴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116158XG。法定代表人:张青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莲,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陆振兰,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告:陆振权,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杨爱珠,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振权、陆振兰、杨爱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高明谷维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宇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学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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