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培丽、余焕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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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808号案件名称
胡培丽、余焕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培丽;余焕岑;崔付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胡培丽,女,回族,1956年9月15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余焕岑,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崔付梅,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培丽与被执行人余焕岑、崔付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余焕岑、崔付梅偿还原告胡培丽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余焕岑、崔付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培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余焕岑、崔付梅名下有银行存款5518.92元,依法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培丽。2.经调查被执行人余焕岑、崔付梅名下无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3.经调查被执行人余焕岑、崔付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2021年9月1日已向被执行人余焕岑、崔付梅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查明的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焕岑、崔付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培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常新执行员 张**执行员 李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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