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坤、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2执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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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2执2366号案件名称
程建坤、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程建坤;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2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坤,男,1960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明珠花园c区6号楼5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张贵臣。被执行人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张辛庄村449号。法定代表人张知军。申请执行人程建坤与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程建坤支付工程款4756500元及利息92290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建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法院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新乡市(房产证号:20××95号)、-102区室(房产证号:20××97号)的两套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豫07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中保全查封了上述两套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件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执行线索进行调查。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679409元及执行费5579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易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仝珊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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