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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媛与王秀仙、王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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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1984号
  •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王秀仙、王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媛媛;王秀仙;王润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1984号原告:王媛媛,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委托代理人:党伟俊,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仙,女,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润仙,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原告王媛媛与被告王秀仙、王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王媛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秀仙、王润仙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1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媛媛负担。审判员 徐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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