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媛媛与王秀仙、王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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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1984号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王秀仙、王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媛媛;王秀仙;王润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1984号原告:王媛媛,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委托代理人:党伟俊,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仙,女,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润仙,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原告王媛媛与被告王秀仙、王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王媛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秀仙、王润仙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1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媛媛负担。审判员 徐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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