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书杰、朱庆兴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1122民特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特2号案件名称
苗书杰、朱庆兴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苗书杰;朱庆兴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122民特2号申请人:苗书杰,女,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申请人:朱庆兴,男,1944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盘山县。申请人苗书杰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朱庆兴有脑血栓病史,之后记忆逐渐减退,生活能力逐渐下降,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均由苗书杰照顾其生活起居。现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简单指令无法遵从,无法沟通、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特申请作朱庆兴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朱庆兴,男,1944年9月2日出生,满族,与苗书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辽宁省盘山县。审理中,苗书杰提出申请,要求对朱庆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朱庆兴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朱庆兴不能独立作出正确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朱庆兴已被鉴定机构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必要为朱庆兴指定监护人,以维护朱庆兴的合法权益,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苗书杰系朱庆兴妻子,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做朱庆兴的监护人,故苗书杰申请指定其为朱庆兴监护人,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苗书杰为被申请人朱庆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