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忠、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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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716号案件名称
王某忠、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某忠;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716号原告:王某忠,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义县。被告:宋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县。原告王某忠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忠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忠负担。审判员 左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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