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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忠、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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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716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忠、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忠;宋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716号原告:王某忠,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义县。被告:宋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县。原告王某忠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忠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忠负担。审判员  左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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