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某某与吴某某、孙某1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8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809号
  •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吴某某、孙某1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郑某某;吴某某;孙某1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孙某1,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孙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甘0725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六轮,未查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向山丹县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有位于山丹县某小区某室房屋,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依法查封。因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孙某1弟弟孙某2及其家人居住,孙某2表示该房由其购买,当时由被执行人吴某某代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但贷款由其偿还,并提交了相关还款凭据。故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置;案件执行中,甘肃某公司抵顶给被执行人吴某某位于山丹县某小区商铺(3-6轴、B0-2轴、5-3轴面积98.56平方米),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因该98.56平方米商铺包含于该3层商铺之中,并未分割,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向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有****511号某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查封,尚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孙某1名下曾登记有****444号某品牌车及****788号某品牌汽车,但已办理转移登记。本院已在2021年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2021年9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54016.35元,已到位执行标的为案件款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54016.3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房屋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甘肃某公司抵顶给被执行人吴某某位于山丹县某小区6号楼3层部分面积(98.56平方米)包含于该层商铺之中,并未分割,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车辆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查封,尚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