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启云、刘婷赠与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4财保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财保21号案件名称
戴启云、刘婷赠与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戴启云;刘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财保21号申请人:戴启云,女,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曹斌,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婷,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婷,女,199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人戴启云与被申请人刘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5153.0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婷的银行存款375153.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义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陈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赵伟丽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232号 下一篇 潘水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1执1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