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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凤君、梁志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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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2559号
  • 案件名称

    董凤君、梁志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董凤君;梁志刚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2559号原告:董凤君,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梁志刚,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董凤君与被告梁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梁志刚的地址进行送达,被告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被告信息明确的标准应为“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一方面应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所提供的信息应准确无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按时向本院提供补正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凤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艳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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