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立中与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2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243号
  • 案件名称

    赵立中与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立中;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赵立中,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罗平逵,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执行人: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以北、望仙路以南开源鑫阁1栋302号。法定代表人:罗平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中与被执行人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立中与被执行人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1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学   东审 判 员 周荣遐审判员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超代理书记员 王   曼   丽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