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江与冉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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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120号案件名称
胡小江与冉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小江;冉启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120号 原告:胡小江,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启明,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胡小江与被告冉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胡小江以已收到被告冉启明的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江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江负担。 审 判 员 覃仁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理 冷 莹书 记 员 潘呈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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