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荔浦兴桂矿粉厂、张建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331民初2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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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1民初2703号案件名称
桂林荔浦兴桂矿粉厂、张建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荔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桂林荔浦兴桂矿粉厂;张建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331民初2703号原告:桂林荔浦兴桂矿粉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新坪镇安民村青甸屯石板塘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077130524X。投资人:陆斌,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明,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建玲,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原告桂林荔浦兴桂矿粉厂与被告张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荔浦兴桂矿粉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多年的石灰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于2017年6月16日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7920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建玲尚欠原告桂林荔浦兴桂矿粉厂货款27920元。被告张建玲同意于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元;余款于2022年2月1日起,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000元,直至给付完毕。如被告张建玲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桂林荔浦兴桂矿粉厂可就被告尚未给付的全部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桂林荔浦兴桂矿粉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被告张建玲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立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富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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