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张某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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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842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张某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张某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局执法科科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拆除占用耕地建筑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03执84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某执行员 张某执行员 陈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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