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长山、韩维玲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8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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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558号案件名称
龚长山、韩维玲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龚长山;韩维玲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8558号原告:龚长山,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韩维玲,男,汉族,1950年3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原告龚长山与被告韩维玲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撤诉权,原告龚长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德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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