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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长山、韩维玲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8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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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558号
  • 案件名称

    龚长山、韩维玲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龚长山;韩维玲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8558号原告:龚长山,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韩维玲,男,汉族,1950年3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原告龚长山与被告韩维玲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撤诉权,原告龚长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德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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