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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俞海兵等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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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30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俞海兵等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俞海兵;张琦;张春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30号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负责人:王海龙,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俞海兵,男。被执行人:张琦,女。被执行人:张春兰,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如协商不成可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6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付 拓助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孔 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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