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俞海兵等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30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俞海兵等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俞海兵;张琦;张春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30号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负责人:王海龙,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俞海兵,男。被执行人:张琦,女。被执行人:张春兰,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如协商不成可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6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付 拓助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孔 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淮南市圆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督675号 下一篇 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