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与刘玉红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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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728号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与刘玉红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刘玉红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728号 原告: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培路街道渝培路88号鑫源大厦平街层第二层SX2F-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1130H1T。 经营者:湛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要军,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红,男,土家族,1998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刘玉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立案。原告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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