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胡正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鄂07民申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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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7民申17号案件名称
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胡正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胡正国;孙顺江;廖少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7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370号。诉讼代表人: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正国,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顺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廖少彬,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再审申请人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正国、孙顺江、廖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正国达成《债权申报、审查协议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刚审 判 员 江红春审 判 员 黄剑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迪书 记 员 徐 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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