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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胡正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鄂07民申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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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7民申17号
  • 案件名称

    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胡正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胡正国;孙顺江;廖少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7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370号。诉讼代表人: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正国,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顺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廖少彬,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再审申请人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正国、孙顺江、廖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正国达成《债权申报、审查协议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景富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刚审 判 员  江红春审 判 员  黄剑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迪书 记 员  徐 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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