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全春、陈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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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15号案件名称
惠全春、陈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惠全春;陈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惠全春,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原住址汉滨区XXXX,现住址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90205XXXX。被执行人:陈康,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91226XXXX。申请执行人惠全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陈康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全春欠款50000元,并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5.39%支付利息,由被执行人陈康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及本案执行费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司法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0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峰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贤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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