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杰与程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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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4017号案件名称
张荣杰与程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荣杰;程国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17号原告:张荣杰,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德惠市大房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国新,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张荣杰与被告程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于2021年9月10日向张荣杰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725.00元,逾期后张荣杰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荣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邵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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