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81民初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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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民初2443号案件名称
许某、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许某;梁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81民初2443号原告:许某,女,1985年7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现住广西那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1,男,1972年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禄美,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靖西市安德镇发达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大文,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壮族,教师,住靖西市,靖西市安德镇发达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许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家事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梁某2由被告抚养监护,原告从离婚的当月起支付给被告的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继续在学校读书,原告愿意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的一半。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广东打工认识后谈恋爱、同居,于2005年生育儿子梁某2,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大,草率同居生育孩子后不得已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生产矛盾,原告无法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下去,于2009年上半年开始两人分居各自打工至今,十二年来原告和被告没有联系和来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不愿意维持与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梁某2由被告抚养监护,原告从离婚的当月起支付给被告的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继续在学校读书,原告愿意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后在靖西市,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原告的房产份额留给儿子梁某2。共同债务有修建房屋时借原告的父亲许修建2万元用于建房,由原告自行偿还。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债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许某与梁某1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梁某2跟随梁某1生活并由其直接抚养,由许某从2021年9月份起支付梁某2抚养费每月800元,医疗费、教育费按有效票据的实际开支数额由许某、梁某1平均负担,至梁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梁某2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继续在校就读的,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由许某、梁某1按有效票据的实际开支数额平均负担,梁某2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三、许某自愿支付给梁某1补偿款35000元,定于2021年9月18日付清;四、共同财产许某自愿放弃不作分割,共同债务处理:借原告父亲许修建20000元债务,许某自愿负责偿还;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许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 真书 记 员 张程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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