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三兴、赵利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恢9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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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恢9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三兴、赵利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叶三兴;赵利军;贾利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恢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三兴,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赵利军,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贾利红,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叶三兴与赵利军、贾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1执恢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永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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