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黄瑞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30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3021号案件名称
杨玲、黄瑞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玲;黄瑞海;杜水林;石庆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30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玲,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瑞海,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一审被告:杜水林,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一审第三人:石庆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杨玲因与被上诉人黄瑞海、一审被告杜水林、一审第三人石庆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黄瑞海一审诉讼请求:1.杜水林、杨玲支付黄瑞海欠款14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杜水林、杨玲支付完成为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扣除第三人石庆炎已支付的11340元);2.杜水林、杨玲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一、杜水林、杨玲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瑞海偿还借款利息21871.17元;二、驳回黄瑞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黄瑞海负担3840元,由杜水林、杨玲负担470元。判后,杨玲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瑞海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瑞海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围绕两个争议焦点所作的认定,部分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计算利息金额明显出错,显属错判,具体如下:一、一审判决关于“原告黄瑞海与两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黄瑞海的出借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认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黄瑞海提供的《公司内部借款协议》上,“借款打入石庆炎指定账户”的手写内容,明显是黄瑞海在协议订立之后单方擅自添加、伪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2.黄瑞海2018年7月31日向石庆炎转账的216000元,系他们二人之间的内部款项来往,与杨玲无任何关系。二、即使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关借款、还款事实和金额,其认定的“原审两被告及第三人剩余未还利息为21871.17元”的金额也存在重大的计算错误,漏计了石庆炎2020年7月30日偿还的利息11340元,导致错判。根据一审判决书第9页所查明的情况:黄瑞海实际出借款项213000元,起诉前已获偿142500元,剩余未还本金70500元;2020年7月30日前共产生利息23371.17元。则2020年7月30日本息合计金额为93871.17元,而石庆炎2020年7月30日向黄瑞海归还的本息合计为83340元,所以剩余未还利息金额应为10531.17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21871.17元。一审在计算剩余未还利息时,漏计了已经归还的利息11340元错。综上,请求依法改判。黄瑞海发表答辩意见称:我方已经按照约定将借款转到指定账户,杨玲持有借款协议,协议上明确将款项转到第三人账户,结合采购清单、付款申请单、第三人交易明细,杨玲自认参与经营行为,可见量化对冲业务已经开展,我方出借款项已经到位。我方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对于数额的计算正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公司内部借款协议》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黄瑞海于2018年7月31日将216000元转账至协议指定的收款账户。黄瑞海向石庆炎所转款项与案涉协议约定的出借款项金额一致,时间吻合,能够认定该款项即为黄瑞海为履行案涉《公司内部借款协议》所交付的出借款。杨玲虽主张案涉协议中的手写内容“借款打入石庆炎指定账户”为黄瑞海单方添加,但未能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文本予以反驳,故对杨玲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杨玲虽主张案涉款项为黄瑞海与石庆炎之间的内部款项往来,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其次,关于尚欠金额。一审法院在计算尚欠金额过程中,遗漏了利息还款11340元,故在一审计算的基础上,还应扣减该11340元,扣减后尚欠金额应为10531.17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于尚欠金额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296号民事判决主文;二、杜水林、杨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瑞海偿还借款利息10531.17元;三、驳回黄瑞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由上诉人杨玲负担284元,被上诉人黄瑞海负担6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汤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晓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晓天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9刑更73号 下一篇 张增杰、张江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11财保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