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陆家嘴公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220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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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2209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陆家嘴公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公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临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堃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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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2093号之一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黎作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春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陆家嘴公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斯培伦,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女。第三人:上海永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瀛东村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乐。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晓林,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鸣,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富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许俭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申,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富临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斯培伦。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杭生,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冉,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陆家嘴公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永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临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晓淳审判员 黄梦云审判员 粟 媛书记员 张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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