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张英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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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7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张英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张英霞;刘海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一号。负责人:赵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长雄,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俊,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英霞,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海清(张英霞丈夫),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英霞、刘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英霞、刘海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7055.4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张英霞、刘海清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同时,经查询被执行人张英霞、刘海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提供的抵押车辆甘C-5×××ד一汽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且该车也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英霞、刘海清名下。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被执行人张英霞、刘海清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表示目前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英霞、刘海清尚有案件款277055.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彦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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